本网讯(唐海奎)驾驶员伴侣都知道,雾天深夜行车,除下降车速外,还该当谨严驾驶,毫不能盲目超车。但是,四川省营山县某九零后男青年,却在夜晚有雾视野欠好的环境下背规超车,与一摩托车对撞,并致骑车人重伤灭亡。2015年4月24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青年的行动组成交通闯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唐超是营山县朗池镇人,生在1991年4月。2015年2月11日22时30分许,唐超冒着雾气驾驶轿车搭乘其女友从营山县城向骆市镇标的目的行驶。当车行驶至营山县济川乡8村路段时,他预备超出前面的吉祥轿车时,恰逢对面来了辆年夜车,唐超遂驶回本方车道。待年夜货车曩昔后,他再次提速超车。这时候,一辆摩托车迎面驶来。眼看碰撞不成避免,唐超向右猛打标的目的,只听“咣”的一声,其驾驶的小车不但与摩托车狠狠撞在一路,还与吉祥小车产生了擦挂。
“遭了!失事了。”唐超急忙打开车门,发现摩托车驾驶员已躺在地上不克不及动弹。吉祥车主见出了车祸,拿出手机报了警。见闯下祸事,唐超手足无措,留在现场期待交警措置。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虽经病院急救,终因伤重不幸归天。经判定,其系钝性暴力感化致肺分裂伴急性掉血性休克而亡。交警认定,唐超负此次变乱的首要责�ǿ�����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因涉嫌交通闯祸罪,2015年2月12日,唐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唐超与被害人亲属告竣补偿和谈,补偿了对方各项损掉58万元,获得了死者亲属的体谅。2月16日,唐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查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唐超犯交通闯祸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实施独任审讯,在2014年4月24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唐超对指控事实和证据不持贰言,自愿认罪悔罪,要求法庭从轻惩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超背反道路交通治理律例,驾车未尽谨严驾驶义务,在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产生交通变乱,致一人灭亡,其行动风险了公共平安,已组成交通闯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超犯法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参加措置,其归案后又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应视为自首,可从轻惩罚;被告人唐超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掉,并获得了体谅,可裁夺从轻惩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得当,且与唐超所犯法行相顺应,法院予以采用。据此,按照被告人唐超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在刑事附带平易近事诉讼规模问题的划定》第四条之划定,该院遂在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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