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军)俩男人掳掠学生70元,别离被法院判刑入狱。近日,四川荣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掳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惩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
2014年11月21日,徐某、李某某共谋掳掠,在当日7时许,前后窜至荣县西街某快餐店四周、荣县北街和荣中巷四周,采取言语和持美金要挟的体例,对上学途中的学生刘某、朱某某实行掳掠,就地抢走刘某现金20元、朱某某现金 10元。同年11月底,徐某伙同向某某(在逃)共谋掳掠,窜至荣县后山广场某饭馆外,拦下路过此地的学生瞿某,一样采取言语和持美金要挟的体例抢走现金40元。2014年12月11日,徐某到荣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李某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以暴力方式掳掠他人财物,其行动均已组成掳掠罪。被告人徐�ǿ�����某在犯法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该当从轻或减轻惩罚。被告人李某某在犯法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惩罚情节,但在缓刑考验刻日内又犯新罪,该当撤消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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