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强 李珊)5月25日,广西区宾阳县人平易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一路偷盗案,被告人吴甲在庭前退赔了被害人覃某的全数经济损掉,悔罪较着,法院依法酌情从轻惩罚,判处吴甲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吴甲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吴乙(另案处置)窜到宾阳县新桥镇“北方包子店”门前,四周窥测追求作案方针。当发现被害人覃某正在买早饭无暇顾和死后的电动车时,便由被告人吴甲在一旁望风,吴乙脱手盗走覃某挂在电动车上的一个钱包,到手后二人敏捷溜之大吉。被盗得的钱包内有现金1500元和一部黑色联想牌手机。经判定,该手机价值人平易近币1327元。
该案开庭前,被告人吴甲积极自动将犯法所得赃款全额退赔给被害人覃某,并暗示毫不再犯,被害人覃某在法官组织下领取了退赔的赃款,并亲笔出具收据。
宾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甲的行动组成偷盗罪,其与吴乙分工合作,紧密亲密共同,配合实行和完成了偷盗行动,均以主犯论,依法遵照其加入的全数犯法进行惩罚。鉴在被告人吴甲已全额退赃,酌情从轻惩罚。
责任编纂: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ǿ�����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