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六男人“组团”屡次偷盗煤炭,案发后领刑又惩罚金。2015年6月25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以偷盗罪判决六被告人张应书、熊廷柱、罗毅、罗胜辉、高强、蒙永兴有期徒刑别离为十一年、十年、十年、十年、五年零六个月、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中前四人还被判处三万元罚金,后两人别离被判惩罚金一万伍仟元和一万元。
2014年7月30日,张应书邀约被告人罗毅、熊廷柱与曾有德(另案)共谋偷盗新田煤矿煤炭。罗毅、熊廷柱等人暗示赞成后,张应书又德律风联系新田煤矿值班保安罗胜辉、高强介入偷盗。当日清晨3时许,张应书驾车至新田煤矿处策应,放置高强放哨,罗胜辉打开新田煤矿后门,熊廷柱与曾有德驾驶贵F31635、罗毅驾驶其所有的贵F32513号年夜货车进入新田煤矿堆煤处,由熊廷柱操作主动装煤的装备,将该矿价值58 152元的72.69吨煤炭盗走。后熊廷柱和罗毅将所盗煤炭连夜运至修文县,销赃给张应书联系的对象,得款配合分赃。
以后直至8月24日时候段内,张应书作为主谋和联系人,又屡次邀约熊廷柱、罗毅和被盗单元新田煤矿保安罗胜辉、高强、蒙永兴等人入伙,采纳表里勾搭的体例对新田煤矿寄存的煤炭进行偷盗。此中,张应书、罗胜辉、熊廷柱、罗毅介入偷盗6次,价值335 176元;高强介入偷盗3次,价值165 232元;蒙永兴介入偷盗2次,价值116 1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应书、熊廷柱、罗毅、高强、罗胜辉、蒙永兴等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偷盗他人财物,其行动均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此中被告人张应书、熊廷柱、罗毅、罗胜辉偷盗六次,价值335�ǿ�����176元,数额特殊庞大,该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被告人高匪徒窃三次,价值165232元,被告人蒙永兴偷盗两次,价值116168元,二人偷盗数额庞大,该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认定。在配合犯法中,六被告人均起首要感化,但张应书地位、感化年夜在其余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综合斟酌。高强在黔西县看管所羁押时代,将同号室自缢的王某章救下,属有益在国度和社会的凸起表示,该当认定为有建功表示,可从轻惩罚。归案后,蒙永兴照实供述其罪过,可从轻惩罚。
据此,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条目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在处置自首和建功具体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五条之划定,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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