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俗语说,兔子不吃窝边草,黔西县一男人却将“第三只手”伸向伴侣的钱包。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蔡永贵犯偷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五百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侯某的损掉7800元。
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蔡永贵和其伴侣侯某在黔西县城关镇东门小转盘处的“东山接待所”饮酒,蔡永贵趁侯某醉酒去卫生间时代,将侯某放在床上枕头边裤包里的7800元现金盗走,并将所盗现金浪费一空。
2014年6月5日,侯某在黔西县城关镇东门年夜桥处发现蔡永贵并将其扭送大公安机关。
法�ǿ�����院审理后认为,蔡永贵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偷盗他人财物,价值7800元,数额庞大,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处或单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蔡永贵曾因居心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科罚履行终了后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惩罚。介在其归案后,照实供述其罪过,依法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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