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戌娟 谭凤明)16岁的吴某和14岁的李某初中未卒业就在外“闯荡”,没有零用钱了就打起掳掠“鸟车”司机的主张。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平易近法院对两人犯掳掠罪作出一审讯决,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并惩罚金二千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惩罚金二千元。
2014年10月20日晚上,吴某、李某、曾某(已判刑)由于缺钱花,李某便提议去掳掠,在是三人商讨去掳掠“鸟车”司机,并预备好数据电线、生果美金等作案东西。10月21日清晨0时30分许,三人在湘潭县某病院门口搭乘了徐某驾驶的小车,行驶至一偏避路段时,曾某要求徐某泊车。随即,吴某利用数据电线勒住徐某的脖子,曾某则持生果美金要挟徐某把钱拿出来。徐某因担忧遭到危险遂将身上的钱交给曾某,曾某接过钱后,还抢走徐某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并让徐某脱下外衣给车后排的李某进行搜寻。徐某看到有摩托车颠末,赶紧摆脱呼救,三人遂携带抢得的300余元现金和一部黑色直板手机逃离了现场。经判定,徐某被抢手机的价值为200元。
2014年10月26日18时许,吴某、李某由于缺钱花,李某便提议去掳掠“鸟车”司机,两人在一超市采办了一把生果美金,并在某摩托车维修店找到一根白色德律风线,作为作案东西随身携带。当晚21时许,吴某、李某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搭乘童某驾驶的轿车,行至一个荒僻路段时,吴某要求童某泊车。随即,李某用德律风线勒住童某的脖子,吴某则取出生果美金要挟童某把钱拿出来。两人从童某处抢得现金163元和一台黑色直板手机后逃离现场。两人逃离至湘潭县易俗河镇飞鸽路某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判定,童某的毁伤组成稍微伤,被抢手机的价值315元。
案发后,吴某、李某的家眷对二被害人进行了积极的补偿,两人获得了被害人的体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李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持携带生果美金、电线等作案东西,就地利用暴力、勒迫的方式劫取被害人“鸟车”司机的财物,其行动均已组成掳掠罪。两人作案时均不满十六周岁,依法该当减轻惩罚,且到案后都能照实供述本身的全数犯法事实,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两人的家眷能积极补偿二被害人的损掉,两人均获得了受害人的体谅,均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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