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兰珊)3个青年农人为发不义之财轻举妄动、没法无天,竟昼伏夜出、拦路掳掠,严重风险社会治安,给居平易近带来夜行发急,成果遭到法令的重办,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掳掠罪,别离判处劫匪罗荟有期徒刑13年并惩罚金1万元、吴晓有期徒刑12年并惩罚金8千元、郑豹有期徒刑6年并惩罚金6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7月诞生的罗荟系临沭县某村农人,小学文化;1986年�ǿ�����4月诞生的吴晓系黑龙江延寿县某村农人,小学文化;1987年5月诞生的郑豹系临沭县某村农人,初中文化。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上列3人结伙在临沭县掳掠他人财物,共作案5起,涉案价值2730元和物品一宗。此中,罗荟、吴晓介入全数作案;郑豹介入作案2起,涉案价值1880元:
2010年10月17日23时许,3被告人驾摩托车来光临沭县某城关村,先用摩托车将魏某福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拦停,后将其拉下车殴打,抢走其现金480元。一小时后,罗、吴等人驾摩托车蹿至临沭县南外环路,将下班途经的李某华拦住并殴打,抢走其现金50元。
2010年11月2日零时许,3被告人驾摩托车来光临沭县城某公园四周,用摩托车拦住刘某阳乘坐的电三轮,对其殴打并抢走其现金1300元、价值100元的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一宗。
2011年4月14日22时许,罗荟、吴晓等人预谋掳掠,由罗荟光临沭县城某超市搭乘杨某学的电三轮,在行至城南荒僻处时,罗荟等人持美金要挟并殴打杨,抢走其现金300元、价值100元手机一部。后吴晓驾摩托车赶到,将罗荟等人带离现场。
2011年5月2日22时许,罗、吴等人预谋掳掠,由罗拦车,吴骑摩托车尾随策应,后罗到城西搭乘钟某宝的电三轮,在行至城外荒僻处时勒钟脖子逼其泊车,钟持生果美金抵挡将罗手部划伤,后罗荟等人将钟拉下车殴打致稍微伤,并抢走其现金400元、扳手、手电等物品一宗。随后,吴驾摩托车将罗、范某安带离现场。
客岁10月,临沭警方按照线索,前后将3被告人抓获归案。
本年3月16日,查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3被告人在庭审进程中亦无贰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取暴力手段掳掠他人财物,此中罗荟、吴晓屡次掳掠,其行动严重加害了公平易近的人身权力和财富权力,触犯刑律,组成掳掠罪。关在罗荟提出其系自首的辩白定见,经查,临沭警方证实,侦察机关在把握了罗荟涉嫌掳掠的线索后,德律风将其传唤到案,罗在被询问时照实供述了其屡次掳掠的事实,故其到案不合适主动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不组成自首,法院对该辩白定见不予采用。辩解人关在“郑豹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立场较好”的辩解定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用。3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认罪立场较好,可从轻惩罚;郑豹积极退缴涉案赃款、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惩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按照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风险水平,斟酌各被告人在配合犯法中所起感化的巨细,法院决议对3被告人均从轻惩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