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途经,留下买路财。”这个在影视剧中才有的画面,在铅山县的一个小山村里上演了真实版。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挑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贺冲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10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贺冲在铅山县湖坊镇桥北村村委会门口的公路上,将舒某驾驶的皮卡车拦下,向舒某索要财帛。要求被舒某谢绝,被告人贺冲便对舒某进行厮打。厮打进程中,被告人贺冲发现舒某脖子上挂着金佛吊坠,便一把将吊坠扯下,但舒某当即从被告人手中将吊坠夺回。
经判定,涉案吊坠价值人平易近�ǿ�����币1,26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冲拦下他人汽车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动触犯刑法,组成挑衅滋事罪。被告人贺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科罚且履行终了今后,在五年之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该当从重惩罚。遂根据法令的相干划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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