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路聚众斗殴案,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周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龙某某与李某甲、江某某等人在一路打麻将时输了钱,龙某某思疑对方“出翻戏”,便叫李某乙等人帮手把所输赌资要回来。7月3日下战书,两边约好到江西省宜春市体育中间的广场转盘处碰头。16时许,李某乙等人邀集被告人周剑和李某丙、陈某某(均已判刑)、曹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美金、钢管等械具,分乘六辆小车来到宜春市体育中间的广场,被告人周剑持一根钢管下车,见被害人�ǿ�����江某某是熟人便分开。李某丙、陈某某等驾驶人员在车旁期待,其他人则持砍美金、钢管等冲向被害人江某甲和江某乙等人,用砍美金和钢管致伤被害人江某甲颈部、背部等处,用美金砍伤江某乙叫来的李某某背部。而后搭车逃离现场。经判定,被害人江某甲的伤情为稍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周剑因犯偷盗罪、居心危险罪曾在2010年1月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持械聚众斗殴,侵扰公共秩序,致一人稍微伤,其行动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聚众斗殴属配合犯法,按照本案现有证据,被告人周剑固然积极介入,但在配合犯法中的感化较小,罪过较轻,应认定为配合犯法中的从犯,依法减轻惩罚;被告人周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周剑原被判处有期徒刑,科罚履行终了今后,在五年之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是累犯,该当从重惩罚。按照被告人周剑的犯法事实、犯法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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