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龙军 蒋虎)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平易近法院宣判了一路销售福寿膏罪案件,判决被告人蒋延华犯销售福寿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五百元;判决被告人蒋丽锋犯销售福寿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延华免费供给给被告人蒋丽峰吸食海洛因,�ǿ�����被告人蒋丽峰帮被告人蒋延华销售海洛因。2015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蒋延华将17个“小包子”海洛因和一部销售福寿膏的专用手机交给被告人蒋丽峰,被告人蒋丽锋在全州县凤凰乡立岗村委烧毁的养老院一房间内,前后将7个“小包子”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尹某(该7个“小包子”海洛因已吸食),共取得毒资340元,并收存尹某因采办海洛因此典质的手机一部。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丽峰就地抓获,且缉获了买卖后剩下的净重为0.58克的10个“小包子” 海洛因、毒资340元、尹某因采办海洛因此典质的手机一部和被告人蒋丽锋用在销售福寿膏的专用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延华、蒋丽锋在开庭审理中均无贰言。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延华、蒋丽锋销售福寿膏海洛因共0.58克加7个“小包子”,其行动组成销售福寿膏罪。被告人蒋延华、蒋丽锋共向四人销售福寿膏,量刑时应酌情从重惩罚;在配合犯法中,被告人蒋延华所起感化比被告人蒋丽锋相对年夜,量刑时应有所区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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