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文艺涵 )两男人擅自采办原材料,在家中不法制造火药并试图运输到此外处所进行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两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被广西昭平县人平易近法院依法以不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褫夺政治权力一年。
被告人韦振桥提出制造火药来卖给他人赚钱,被告人叶羽科暗示赞成,后二人未经国度有关主管部分许可,擅自采办化肥、硫磺等原材料,在2014年6月份两次在昭平县凤凰乡叶羽科的老屋中配合不法制造火药。2014年6月26日晚,由叶羽科驾驶一辆面包车,韦振桥坐副驾驶位,二人配合将建造好的火药运至南乡镇进行销售。路子年夜宁镇二级公路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叶羽科被就地抓获,车内10袋火药被就地拘留收禁,总计532.9斤。被告人韦振桥在2014年7月2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易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背反国度对爆炸物品的治理律例,不法制造、运输爆炸物,被告人的行动确已触犯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划定,组成不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不法制造、运输爆炸物532.9斤,根据《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在审理不法制造、生意、运输枪枝、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划定,属“情节严重”,依法该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配合犯法中,被�ǿ�����告人韦振桥提出犯意,被告人叶羽科、韦振桥配合制造火药、配合运输火药,属在积极实行犯法行动,均起首要感化,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介入的全数犯法惩罚。被告人韦振桥能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认罪立场较好,依法可以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风险水平和悔罪表示,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关在审理不法制造、生意、运输枪枝、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利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的划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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