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所谓正人爱财取之有道,有人却为了三五元好处完全抛却原则进而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曾玉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两千元。
2000年以来,曾玉芳屡次容留多名妇女在其位在黔西县谷里镇中狮村长山一组家中从事卖淫勾当,每次收取3元、5元不等的场地费。2014年10月5日,曾玉芳容留卖淫女杨某某、唐某某在家中与嫖客樊某某、龙某某进行性买卖时,被公安机关就地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曾玉芳以营利为目标,供给卖淫场合屡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划定,组成容留卖淫罪,该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惩罚金。公诉机关�ǿ�����指控犯法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在归案后,曾玉芳照实供述犯法事实,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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