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波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
2015年2月�ǿ�����9日下战书14时许,陈波在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年夜道农村信誉社主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主动取款机里有一张银行卡未退出,并可以继续操作取款,陈波遂在该取款机上输入取款金额进行取款,每次取款5000元,共掏出现金10000元。该银行卡的主人蒋运举收得手机短信提醒取款信息后敏捷报警,随后陈波被公安平易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波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在发现他人遗忘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正处在工作状况时,便乘卡主还没有发现之机,采纳奥秘手段延续两次取款,且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处或单惩罚金。本案中,陈波的侵财方针是银行治理的他人现金,该现金在陈波未支取前由银行安排和节制,属在银行“据有”,陈波支取该金钱的行动粉碎了银行对现金的据有关系,即陈波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奥秘盗取他人的财物,其行动合适偷盗罪的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陈波犯信誉卡欺骗罪罪名不妥,应予变动。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应予确认。介在陈波归案后照实供述犯法事实,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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