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河清)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荒僻山村青年男人王文顺,由于偷盗、销售福寿膏而屡次入狱,但仍不悔改。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平易近法院对王文顺销售福寿膏一案作出了一审讯决,被告人王文顺领刑一年零二个月,此次是他的“四进宫”。
被告人王文顺之前已屡次入狱,他因犯偷盗罪,在2007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偷盗罪,在2008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销售福寿膏罪,在2011年6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文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年夜桥路一公司门前以150元的价钱将1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和1小包冰毒疑似物销售给一吸毒人员时,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平易近警就地抓获。公安平易近警在王文顺身上和其四周地面上缉获海洛因疑似物15小包(净重1.08克),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0.13克),毒资人平易近币150元,手机2部;在该吸毒人员身上缉获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净重0.08克),冰毒疑似物1小包(净重0.23克)。
经河池市公安局�ǿ�����物证判定所查验判定,上述所缉获的海洛因疑似物和冰毒疑似物均别离检出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文顺背反国度对福寿膏的管束划定,明知是福寿膏而予以销售,其行动已触犯了《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划定,组成销售福寿膏罪,应依法惩办。被告人王文顺曾因犯销售福寿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科罚履行终了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和福寿膏犯法的再犯,依法应从重惩罚;被告人王文顺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被告人王文顺犯销售福寿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五千元。拘留收禁在案联想牌手机一部、海洛因1.16克、冰毒0.36克和毒资人平易近币150元,予以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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