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兰珊)俗语说,“偷抢如能得富贵,世上难有勤奋人”,可临沭一市平易近却恰恰总想坐享其成,为捞廉价不吝知法犯法,既图廉价销售赃车,又与人结伙入室偷盗,正所谓“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终究免不了刑法的制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对被告人耿迪以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判刑7个月并惩罚金1.5万元;以偷盗罪判惩罚金2千元,二罪并罚归并履行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1.7万元(期限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9年12月诞生的耿迪系该县居平易近,中专文化。2014年9月26日9时许,耿迪和“文康”、“黄毛”(均另案处置)在临沭县一小区楼陈某艳的住处,偷盗价值740元的电脑一台、价值300元的银项链一条。因掉主报警,3天后警便利敏捷破案,将耿迪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耿迪处拘留收禁上述盗赃物并发回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4月,耿迪经人介绍,从郭某献(另案处置)处低价采办红色轿车1辆,后经人介绍又以低价将该车卖给冯某斌(另案处置),经查该车系临沂市平易近王某涛的被盗车,判定价值为5.8万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收禁并发回被害人。
本年1月23日,查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耿迪在庭审进程中亦无贰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迪伙同他人以不法据有为�ǿ�����目标,入户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加害了公平易近的财富权,触犯刑律,组成偷盗罪;明知是犯法所得车辆而予以收购、发卖,其行动加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勾当,触犯刑律,组成粉饰、隐瞒犯法所获咎。辩解人关在“被告人在偷盗犯法中为从犯”的定见,经查耿迪仅是驾车拉着同案犯来回偷盗地址和在外面望风,并未直接实施偷盗,在配合犯法中起次要、辅助感化,为从犯,故该辩解定见成立,予以采用;关在“被告人照实率直本身的罪过、自愿认罪、认罪立场较好和退缴所盗全数赃物,粉饰、隐瞒犯法所得车辆被追缴”的辩解定见,与查明的事实符合,予以采用。耿迪到案后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可以从轻惩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系从犯,对偷盗罪该当从轻惩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按照其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斟酌其认罪立场较好、退赃等悔罪表示,法院决议对其所犯各罪均从轻惩罚。被告人耿迪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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