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艳)一男人砸碎汽车车窗,将车内的挎包等物品窃为己有。2015年5月21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平易近法院以偷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剑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四千元。
2014年8月12日8时许,广西兴业县的徐剑伙同侯某(在逃)驾驶摩托车从广西兴业县窜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乘机偷盗。二人先在县城某工地旁,将宁密斯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别克牌凯越汽车的右边后座玻璃敲碎(经判定价值人平易近币400元),将放在车辆后座上的一个棕色挎包偷走。以后,徐剑和侯某又驾驶摩托车行至某桥头四周,将陆�ǿ�����密斯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北京现代牌越野型汽车副驾驶座的玻璃敲碎(经判定价值人平易近币1450元),偷盗了车内的一个蔻驰牌黄色布包(经判定价值人平易近币1817.8元),包内有现金1300元,摩托罗拉MB525手机一台(经判定价值人平易近币658元),钦州沃尔玛超市购物卡(卡内余额600多元)一张和银行卡数张。综上,徐剑偷盗金额为4375.8元。
在诉讼进程中,被告人徐剑家眷补偿了被害人陆密斯经济损掉共人平易近币5825.8元(被盗物品损掉为4375.8元和被敲碎的车窗玻璃损掉为1450元),陆密斯对被告人徐剑暗示体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剑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奥秘盗取他人财物,价值4375.8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组成偷盗罪。被告人徐剑以粉碎性手段偷盗被害人的物品,可酌情从重惩罚。被告人徐剑归案后,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认罪立场较好,依法可从轻惩罚。被告人徐剑补偿了部门被害人经济损掉,获得被害人陆密斯的体谅,可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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