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想到弟弟与他人有过纠葛,“重义气”的哥哥心生报复,纵火烧屋。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以纵火罪判处被告人杨有新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4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杨有新饮酒回家,途经被害人陈某家时,想起本身的弟弟和与陈某因衡宇地基胶葛之事发生过胶葛,便生报复之心,不竭地在陈某家门口对睡在木瓦房家中的陈某佳耦年夜骂。随后,被告人杨有新点燃被害人陈某家侧门口的柴火堆,致陈某家中衡宇产生火警,造成陈某家中衡宇的柱子、门窗、打谷机等财物分�ǿ�����歧水平的烧坏。后年夜火被闻讯赶来的同村村平易近毁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有新居心燃烧公私财物,风险公共平安,其行动已触犯刑法,组成纵火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有新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认罪立场较好,且将烧坏的财物已维修睦,获得被害人体谅,具有法定与裁夺的从轻惩罚情节。按照被告人的犯法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立场等,遵照法令的相干划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