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遵法是每一个公平易近应尽的职责,有的人不但不遵法还抗拒法律,固然,抗拒法律终究会为本身的行动支出价格。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恩敏、被告人缪兴菊、被告人黄克菊三人犯波折公事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该案的产生和唐志文与黄克全解除波折胶葛一案有关,风雅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2010)黔方平易近初字第784号平易近事判决,判令黄克全将其堆放在争议宅基地内的水泥砖搬出,住手损害,解除波折。该判决生效进入履行法式后,风雅县人平易近法院履行人员陈天堂、王振杰、游家福等人在2014年5月7日13时许持生师法律文书到风雅县百纳乡百纳村杨柳组履行职务,对堆放在争议宅基地内的水泥砖搬出进行强迫履行。被告人杨恩敏、黄克菊、缪兴菊和杨恩敏之夫黄克林闻讯后陆续赶到履行现场阻碍履行。此中杨恩敏、黄克菊与黄克林坐在水泥砖上,禁止履行人员将水泥砖搬出;缪兴菊乃至将被履行人黄克全80余岁的母亲陈绍珍带至现场以死相要挟。履行人员陈天堂对杨恩敏等五人进行释法说理后仍谢绝分开履行现场。
当风雅县法院决议对黄克林进行拘留时,被告人杨恩敏、缪兴菊、黄克菊采取拉手、抱腿、撕扯法律人员衣服等体例进行阻止,强即将已被带上警车的黄克林拽下,导致对黄克林拘留未果,并激发上百名大众围不雅。后履行人员驾驶贵FA309警车欲撤离现场时,缪兴菊、黄克菊爬上警车引擎盖长进行禁止,直至当晚9时许法律人员方得以分开履行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恩敏、缪兴菊、黄克菊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度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其行动均已触�ǿ�����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划定,组成波折公事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配合犯法中,杨恩敏、缪兴菊、黄克菊地位、感化相当,量刑时予以综合斟酌。归案后,三被告人照实供述其罪过,依法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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