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莉)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路因吃夜消激发的居心危险案件,一审法院以居心危险罪判处被告人易瑞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易瑞萍与其老婆来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商业广场一夜消摊吃宵夜,时代与隔邻夜消摊主龙某某等人产生争执。被告人易瑞萍怕争执会危险到怀孕的老婆就先带其回家,然后返回夜消摊与龙某某理论。在返回途中,被告人易瑞萍拨打了其伴侣丁某某(绰号“丁丁”,在逃)的德律风,要其前去夜消摊。当被告人易瑞萍先达到夜消摊与龙某某等人理论了十几分钟后,丁某某伙同多人携带美金、棍等凶器来到现场,在被告人易瑞萍的指使下,丁某某等人上前追打龙某某等人,将夜消摊伴计邹某某和途经夜消摊进行劝架的张某某打伤。经江西省宜春市司法判定中间判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上肢受钝性外力感化致使四肢长骨(左尺骨)破坏性骨折,且骨折累和左肘关节关节面,其毁伤水平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邹某某的毁伤水平为稍微伤。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易瑞萍的家眷与被害人已告竣补偿和谈,被告人易瑞萍的家眷代为补偿被害人的损掉总计88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易瑞萍从轻惩罚。
庭审进程中,被告人易瑞萍对告状书指控的犯法事实和罪名均没有贰言。但其辩解人却认为,一是被害人对案件的激发存在错误,可对被告人易瑞萍酌情从轻惩罚;二是被告人易瑞萍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易瑞萍从轻惩罚;三是被告人易瑞萍的家眷已代为补偿被害人的损掉且被告人易瑞萍的犯法行动获得了被害人的体谅。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易瑞萍合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瑞萍伙同他人居心危险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稍微伤,其行动组成居心危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瑞萍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易瑞萍伙同他人利用美金、棍等凶器实行危险行动,可恰当增添被告人易瑞萍的科罚量。被告人易瑞萍的家眷已代为补偿被害人的损掉且被告人易瑞萍的犯法行动获得了被害人的体谅,可恰当削减被告人易瑞萍的科罚量。对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易瑞萍认罪立场好且补偿被害方损掉,可从轻惩罚的定见,予以采用。本案没有充实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案件的激发存在错误,故对辩解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ǿ�����错误的辩解定见,不予采用。据此,一审法院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划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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