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一女子胆年夜包天,在三日内两次销售福寿膏,而且都选在统一地址统一对象,从而触犯刑法为本身的行动支出价格。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以销售福寿膏罪判处被告人高倩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对高倩背法所得300元,予以追缴,充公上缴国库。对随案移送的高倩贩毒利用的手机一部,予以充公。
2014年12月23日晚,高倩在黔西县豪庭年夜酒店406号房内向吸毒人员蔡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得款300元。同年12月25日18时许,高倩再次在黔西县豪庭年夜酒店406号房内与蔡某某进行福寿膏买卖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地从其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福寿膏可疑物0.58克和手机一部。
经毕节市公安司法判定中间判定,查获的福寿膏可疑物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倩背反国度对福寿膏的治理律例,明知是福寿膏甲基苯丙胺而予以销售1.08克,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划定,组成销售福寿膏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在归案后,高倩照实供述其罪过,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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