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邱玲)17岁少女余某为摆脱年夜人监管,独自一人偷跑到外埠,在一家馄饨店里打工,日常平凡吃住均在该店。一次偶尔,余某在馄饨店二楼房间衣柜里发现被害人陈某的手提包内有一根成人金手链和一只儿童金手镯,遂将金手链、金手镯盗走,并在第二天以3,600元的价钱平沽给一家小型黄金店。以后余某又数次偷盗被害人陈某放在床头被子底下的现金。2015年5月29日,江西省铅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下战书3时许,铅山县河口镇中兴中路某馄饨伙计工被告人余某在馄饨店二楼房间整理衣服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挂在柜子里的一只手提包内有一根成人金手链和一只儿童金手镯,遂将金手链和金手镯藏匿在本身包内盗走,并在2月5日将偷盗所得金手链、金手镯以3,600元的价钱出售给上饶县惟义路的一家小型黄金店。被告人余某还别离在2015年2月7日晚、2月8日晚、2月9日晚、2月14日晚在该馄饨店二楼房间内盗得陈某放在床头被子底下的现金30元、50元、30元和4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的亲属补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掉10,000元,并获得了体谅。
在审理进程中,法庭领会到,被告人余某的怙恃因受重男轻女封建思惟的影响,为生儿子,带着年幼的被告人四周潜藏,回避打算生育,使得被告人余某从小就没有一个相对不变的糊口情况和家庭教育、黉舍教育情况。其怙恃在生育三女后终得一子,但因为后代多,糊口压力年夜,家庭经济状态较差,不能不为了生计而繁忙、奔走,无形中疏在了对被告人余某的管束,因进修成就跟不上,被告人余某初二时便停学了,以后分开怙恃偷跑到铅山打工,还没有成年、涉世不深便过早地走上了社会。因为性情内向,不长于与他人沟通,又缺少来自家庭的关爱,没有家庭的管制,加上受教育水平低,法制不雅念稀薄,又还没有成年,心理上处在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型过渡阶段,认知能力低,抵抗外界不良影响能力差,对本身的行动缺少应有的熟悉,致使价值取向偏离,以致在走上犯法道路。颠末法庭的教育,被告人余某对本身的行动有了深入的熟悉,对本身所犯法行深感悔怨,暗示必然会吸收教训,从头做人,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效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入户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组成偷盗罪。被告人余某犯法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法,依法该当从轻或减轻惩罚。被告人余某归案后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同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获得了体谅,对其可酌情从轻惩罚。秉着对背法犯法的未成年人对峙“教育、传染感动、拯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赏罚为辅”的原则,法院依法决议对被告人余某从轻惩罚。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划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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