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农人常树,因无钱而蒙面掳掠他人财帛。2015年6月18日,广西灵川县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常树掳掠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常树犯掳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元。
身世在1989年的男青年常树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的一位农人。
常树来到广西桂林后,在桂林市叠彩区定江里租了一间房住了下来,因为没有谋事做,身上无钱,在是他便和张某某(在逃)商讨,决议去掳掠他人的财物。2015年2月2日此日下战书18时许,常树、张某某看见一经营年夜米的妇女预备将其经营所得�ǿ�����的现金存到定江镇农村信誉合作银行时,面带口罩的常树和张某某尾随厥后,当该妇女步行路子定江镇桂北商贸城7栋后面的冷巷时,常树忽然冲到该妇女侧面,用双手强行拉扯其挎包,致该妇女摔倒,而后常树仍继续拉扯其挎包,将该妇女拖行约两米,致包带断裂,常树乘隙将包抢走,并与尾伴同来的张某某逃离现场。该妇女被抢的包内有现金人平易近币约28000元,农村信誉合作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各两张,桂林银行储蓄卡、中国邮政储蓄卡、中国人平易近银行存折各一张和身份证、驾驶证、钥匙等物品。该妇女被掳掠后,当即报案。
当日,常树在桂林市桂北站前路被公安平易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常树退出赃款6575元。
灵川县人平易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树伙同他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暴力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动已组成掳掠罪。被告人常树犯法后能照实供述其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常树退出了部门赃款,可酌情从轻惩罚。是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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