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一男人丧尽天良,在半年时候内疯狂偷盗作案百余起,最多的时辰在一日内偷盗六次,终为本身的行动支出价格。2015年6月9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曾军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政治权力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万元。
2014年夏�ǿ�����历3、四月份,曾军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金碧镇中同村8组,进入被害人曾祥明家中,将曾祥明2600元现金和烟杆一根盗走。2014年12月2日,所盗烟杆被公安机关追回发回被害人。4月15日,被告人曾军驾驶摩托车至黔西县红林乡川洞村庆脚组,进入被害人黄承雷家中,将黄烟杆一根和价值4920.6元的首饰盗走。2014年12月16日,所盗耳饰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回被害人。
在此以后直至2015年9月时代,曾军在黔西县五里、锦星、红林、沙井乡和林泉、雨朵镇,采纳趁被害人不备入室、撬门等手段屡次入户偷盗达至106起,触及公平易近财物价值259616.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军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屡次入户偷盗公平易近财物,价值259616.8元,情节特殊严重,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充公财富。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在被告人曾军归案后照实供述其罪过,可依法从轻惩罚。
据此,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关在打点偷盗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六条之划定,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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