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永祥 王海阳)2015年6月2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平易近法院以职务侵犯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振入职江西山重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公司),担负该公司赣州地域办事部客户司理,负责山重公司在赣州地域的售后办事营业。
被告人张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职时代,操纵职务之便,收取山重公司赣州地域客户周某、钟某、张某、赖某、邹某、王某等人的发掘机维修办事费计人平易近币25605元,不入公司账户,并在2014年7月改换联系体例分开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张振的家眷代为退赔了全数赃款,为此,被告人张振的行动获得了被害单元的体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振操纵职务之便,将公司发掘机维修办事费总计人平易近币25605元不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组成职务侵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依法可从轻惩罚。审理中,被告人张振的家眷代为退赔了全数赃款,并获得了体谅;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惩罚情节。被告人张振屡次作案,可裁夺�ǿ�����从重惩罚。综合被告人张振的犯法情节和悔罪表示和审前社会查询拜访环境,对被告人张振宣布缓刑其地点辖区无重年夜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振合用缓刑。为确保公私财富所有权不受加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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