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维鹏)四名未满18周岁的少年,持砍美金、折叠美金、柴美金结伙掳掠,在4天内涵河南省辉县市辖区猖狂作案3起,别离掳掠现金3元、5元、400元,掳掠的手机从价值80元到数百元。时代更是用美金将受害人颈部割伤。其作案手段简单粗鲁,性质卑劣。2015年7月1日,辉县市人平易近法院对这起未成年人掳掠案件作出判决。
“掠夺了!把钱拿出来!”2014年2月11日清晨11时30分,辉县市城郊一男人刘某正在回家的路上,三名骑摩托车的年青男人忽然追上来,手中拿着砍美金,拦住刘某年夜喝道。刘某赶快把钱包给了这三名男人,他们把钱取出来后把钱包返还给了刘某,又驾驶摩托车拂袖而去。这三名骑摩托车的男人即是这起未成年人掳掠案中的被告人之一:王某、王某某、陈某。据三人到案后交代,此次作案进程中,他们抢走被害人刘某现金400元,随后返回了他们的栖身地新乡市。
2014年2月14日21时许,王某、王某某、薛某驾驶摩托车在辉县市城区发现受害人郭某独安闲路上行走,遂上前用匕首架在郭�ǿ�����某脖子上,踢打郭某头部,导致郭某脖子被匕首划伤,抢走郭某一部手机和3元现金。经判定,郭某的毁伤属在轻伤。
随后三人窜至辉县市城区另外一巷口,在22时许发现被害人张某、金某、魏某在路边行走,遂持美金拦下他们,抢走手机2部、现金5元。
此案中,四名被告人栖身地均在新乡市,却要骑摩托车光临近的辉县市作案,他们对此注释说“由于在辉县没有了解人,一旦他们的行动被看到、拍到,他们不轻易被识别出来”。
法官在审理进程中领会到,四名被告人作案时春秋均为17岁,没有收入来历,陷溺在收集,因为常常在网吧打游戏而结识。他们常常一路出去玩、高消费。四人的家庭前提优胜,但怙恃均忙在经商而对他们疏在管束。因为“手头缺钱”,王某、王某某,遂发生掳掠之念并与陈某、薛某构成合意。
法官认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法令意识稀薄,自我束缚能力差,因为家庭治理教育疏掉,被告人陷溺收集,过在寻求物资享受,从而走上犯法道路。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薛某、陈某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暴力手段结伙持美金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动均已组成掳掠罪,其犯法所用的砍美金、柴美金、折叠美金应予以充公。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王某某、薛某、陈某别离获刑6年、5年零6个月、3年、1年零6个月,并惩罚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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