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志凌)广西凤山县男人韦永忠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的公交车上偷钱被发现,抗拒抓捕,为了逃跑居然要挟到行车平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讯决,被告人韦永忠被数罪并罚,领重刑。
2013年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韦永忠预谋到公交车上盗取财物,从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公交车站编削受骗班司机秦某驾驶的一辆公交车上,坐到刚从凤凰乡农村信誉社取钱出来欲到巴马县城购物的蓝某坐位同排位置。当日11时许,当公交车行驶至巴马镇赐福村那算屯路段时,韦永忠捏词要求邻座的蓝某打开车窗进程中,乘隙用美金片割开蓝某的腰包,盗走包内的2000元人平易近币。
蓝某在他人提示后发现被盗,即捉住韦永忠要求退还被盗现金,韦永忠谢绝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美金顶住蓝某的腹部要挟不准声张,并殴打蓝某胸口一拳,同时要求司机秦某泊车诡计逃离,但未能如愿。韦永忠为尽快离开逃下车,当即快步走到驾驶位旁,用弹簧美金架在正驾驶公交车的司机秦某的颈脖处要求泊车,为确保车辆平安行驶,秦某专注驾车不予理睬韦永忠,韦永忠就用手去拉扯秦某驾控的标的目的盘,造成车辆产生较着晃悠,在秦某从头将车辆节制进入正常行驶状况时,韦永忠又要挟秦某如再不断车就从车窗跳车,秦某担忧韦永忠跳车造成不测变乱,在驾车前行约400米后被迫减速行驶,韦永忠伺机跳窗后逃离现场。
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韦永忠被刑事拘留。
案后,被告人韦永忠的家眷代其赔退2000元人平易近币给被害人蓝某。
巴马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永忠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在正常运营的公共交通东西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被觉察后,为转移赃物、抗拒抓捕,而就地利用暴力,其行动已转化为掳掠罪;被告人韦永忠置公共平安在掉臂,持美金要挟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强行拉扯公共汽车标的目的盘,足以致使公共汽车产生倾覆的危险,其行动已组成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被告人韦永忠的亲属代其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掉,可以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巴马法院一审讯决:被告人韦永忠犯掳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褫夺政治权力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千元;犯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夺政治权力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永忠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韦永忠以不法据有为目标,偷盗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就地利用暴力的行动已组成掳掠罪;韦永忠置公共平安掉臂,为逃离现场而利用暴力要挟公交车司机泊车并强行用手拉扯正行驶中的公交车标的目的盘,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存在倾覆的危险,其行动又组成以危险方式风险公共平安罪。韦永忠在偷盗被觉察后,为抗拒抓捕而就地实行暴力行动,该行动已组成掳掠既遂。在掳掠犯法既遂后,韦永忠为了逃离班车又实行风险公共平安的行动,该行动已不属在掳掠罪的方式行动,与之前实行的暴力抗拒抓捕行动固然有时候前后的联系,但两个行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连累关系,不属连累犯,不克不及依照连累犯处置,该当数罪并罚,原鉴定罪正确�ǿ�����。
中院指出,韦永忠在公交车上掳掠,属在在公共交通东西上掳掠,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惩罚金或充公财富,固然其家眷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掉人平易近币2000元,但其归案后拒不认罪,对其不该酌情从轻惩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施数罪并罚,原判量刑恰当。
综上,河池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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