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漆常青 黄芹)7月2日,江西省靖安县人平易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甘松青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惩罚金2000元。
2015年4月16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甘松青喝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靖安县清华年夜道加油站路段,撞向同向而行,并超出双黄实线左拐弯的一辆小汽车,产生交通变乱,造成甘松青本身受伤、两车破坏的交通变乱。经判定,被告人甘松青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8.40mg/l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松青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灵活车,其行动已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有关划定�ǿ�����,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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