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6月2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被告人傅玉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三千元。
被告人傅玉辉在1990年11月2�ǿ�����9日因犯偷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4年03月09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傅玉辉无证、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泰宁县金湖西路往金湖东路标的目的行驶,行至杉津桥头馨语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产生碰撞,变乱造成被告人傅玉辉受伤和两车分歧水平受损的后果。被告人傅玉辉,2014年6月24日被泰宁县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5月28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泰宁车站派出所抓获并刑事拘留。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玉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其行动已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前科,裁夺从重惩罚,但鉴在其归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事实,可从轻惩罚。为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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