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贵港男人靳诗全与一老夫同在一家饮食店吃早饭,后因打火机谁先利用问题与老夫起争执,并将其推倒在地致重伤二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平易近法院以居心危险罪判处被告人靳诗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4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靳诗全和男人陈某(时年72岁)在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某美食店吃早饭、饮酒,两人因一个打火机产生争执,后靳诗全用手将陈某推倒在地,致陈某头部受伤,至今不克不及言语、不克不及步履。经判定,陈某的毁伤水平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进程中,经法院主持调整,附带平易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和被告人靳诗全自愿告竣以下和谈:被告人靳诗全补偿附带平易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掉共人平易近币33万元(已付人平易近币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诗全居心危险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动已组成居心危险罪。被告人靳诗全犯法对象为七十周岁以上白叟,可以酌情从重惩罚。被告人靳诗全到案后照实供述其罪过,并当庭自愿认�ǿ�����罪,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靳诗全与被害人告竣调整和谈,且补偿了被害人部门经济损掉,可以酌情从轻惩罚。辩解人提出被害人陈某有错误在先,被告人靳诗全才还击推陈某倒地,靳诗全的行动属防卫过当的辩解定见,经查,证人黄某、韦某、禤某、陈某的证言彼此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靳诗全因杂事和陈某产生争执后用手将陈某推倒在地并致陈某头部受伤的事实,并与判定定见证实陈某的头部毁伤合适钝器感化构成相吻合,靳诗全的行动不合适防卫过当的组成要件,故该辩解定见法院不予采用。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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