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正 张军)一村委会主任在帮忙他人打点危房革新进程中,收受村平易近“益处费”12600元。近日,四川省荣县人平易近法院�ǿ�����审理了该案,一审以纳贿罪判处被告人顾明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顾明顺原系荣县东佳镇某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顾明顺遂用担负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当,在申报该村危破房革新进程中,收受申请户郭洪涛和曾成名共5000元“益处费”。2013年8月,顾明顺再次操纵职务便当,向危破房申请户徐加德索取“益处费”7600元。2013年11月,村平易近到东佳镇当局反应顾明顺的上述纳贿行动,顾明顺随后将赃款别离退还上述申请户。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明顺遂用担负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其行动已组成纳贿罪。鉴在其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到案后照实供述所犯法行,又系初犯,对其合用缓刑不致再风险社会,可依法对其从轻判处并合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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