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又华 陈双)为免交17%的增值税,湘潭企业的法人代表让他报酬本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在抵扣税款。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平易近法院对被告人刘根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宣布缓刑三个月,并惩罚金二万元。对背法所得42 237.65元,予以充公上缴国库。
2011年6月至11月,湘潭市宏源自控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根茂,在与曹某某(已灭亡)进行半制品加工营业来往的进程中,明知曹某某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历的环境下,仍要求曹某某供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由过程曹某某获得了湘潭市斌裕商业有限公司、湘潭市正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赛威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这三家公司�ǿ�����与湘潭市宏源自控装备有限公司均无任何现实货色买卖和资金来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0 694.36元,此中税额42 237.65元,所含税额已全数到湘潭市雨湖区国税局进行了抵扣。
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根茂背反国度税收征管和发票治理划定,让他报酬本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在抵扣税款,给国度造成税收损掉,其行动已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根茂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惩罚。被告人刘根茂能退缴其全数背法所得,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刘根茂认罪立场较好,有悔罪表示,按照社区改正部分出具的查询拜访评估定见,合用缓刑在其栖身确当地没有重年夜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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