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趁房东人不在家中盗走对方储蓄卡,并窃取卡中现金100元,“尝到甜头”的窃贼在第二天再次入户偷盗。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熊军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熊军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掉4321.03元。
2015年1月17日上午9时许,熊军窜至百里杜鹃普底乡龙竹村,趁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排闼进入刘某某家,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张邮政储蓄卡盗走,盗取卡内现金100元。第二天,熊军再次进入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价值总计4221.03元的金耳饰、金戒指等物品盗走,后将上述物品出卖给风雅县城“黔宝金店”行,得款2386元用在浪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军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偷盗他人财物,价值4321.03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处或单惩�ǿ�����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因熊军曾因犯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科罚履行终了后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之罪,系累犯,该当从重惩罚;介在归案后,被告人熊军照实供述本身罪过,依法可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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