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少年结伙绑架司机受审 父母双亲出庭辩护

发布时间:2024-04-06,作者:星空体育

     

本网讯(黄小芬 张新军)近日,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平易近查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绑架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生效判决,王某犯�ǿ�����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千元。

崇左市江州区新和镇未满十八周岁的王某,2013年4月6日晚,在他人的鸠集下,伙同10名同案犯(另案处置)携带美金具乘摩托车到新和镇收费站旁向途经的司机乘机作案,当晚先挟持了途经此地的司机黄某,节制了黄某驾驶的面包车并将车开到收费站四周的巷子,勒迫黄某让亲朋送2000元钱赎金;在期待黄某亲朋送赎金的进程中,王某与其他同案犯以一样的方式挟持了过路司机赵某并勒迫让其亲朋交来赎金3000元,后因赵某的伴侣来赎金时识出与此中一位案犯系熟人,现实交了1000元。在作案的进程中,王某等其他被告人认为被害人黄某的伴侣在送钱时已帮报警,便放车放人分开了现场。

在法庭开庭审理时,王某的父亲母亲以法定代办署理人的身份到庭加入诉讼,帮忙王某辩解,王的怙恃在法庭上辨称王的行动应组成掳掠罪,而不是绑架罪。法院认为绑架罪是指操纵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愁,以勒索财物或知足其他犯警要求为目标,利用暴力、勒迫或麻醉方式劫持或以实力节制他人的行动。所谓“挟持”是指被害人劫离原地和独霸节制被害人。王某和其他同案犯的行动合适绑架罪的组成要件,对王某怙恃的辩白定见不予采信,综合王某在本案中起所到的感化、作案后认罪立场和作案时不满十八岁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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