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ǿ�����郭文涛 张清松)当某局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事时,遭到暴力阻止,导致工作人员遭到危险。5月20日,河南省封丘县法院一审以波折公事罪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2月29日17时,在封丘县城关乡某村,封丘县某局的王海和其他工作人员一路到封丘县城关乡某村刘军盖房处撤除背法建筑时,遭到刘军、刘成(在逃)等人的阻扰、殴打,在打架进程中工作人员张峰手部受伤,王海头部、嘴部受伤。同年12月30日刘军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波折公事罪,2015年1月13日经封丘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核准,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履行拘系。
另查明,刘军与受害人自行告竣调整和谈,获得受害人体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军以暴力方式阻碍封丘县城关乡计划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其行动已组成波折公事罪。刘军案发后与被害人告竣平易近事调整和谈,补偿了受害人损掉,并获得被害人的体谅,依法裁夺从轻惩罚。刘军到案后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属在率直,依法从轻惩罚;对辩解人辩称被告人与受害人就平易近事部门调整,获得受害人体谅,刘军有率直情节的辩解定见,予以撑持。按照刘军的犯法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示,犯法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示,没有再犯法的危险。为此,法院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划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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