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海奎)四川省营山县某中年男人,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汽车,不但精力上遭到惊吓,还被究查刑事责任。2015年5月7日上午,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人的行动已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同时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4000元。
牛建明家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火箭村1组8号,本年43岁。2015年4月3日21时30分许,牛建明喝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营山县水木清华东年夜门外路段时,与梁某驾驶的小车相撞。接到大众报警后,平易近警赶旧事故现场勘查。勘查完后,将闯祸两边驾驶�ǿ�����员带至病院进行抽血酒精检测,从牛建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经判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9mg/100mL,跨越醉驾尺度2倍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9日,牛建明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30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牛建明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
营山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在2015年5月7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牛建明对本身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动供认不讳,并率直认罪,但愿法庭予以从轻惩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建明疏忽法律王法公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风险了公共平安,其行动已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建明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惩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法行相顺应,法院应予采用。鉴在被告人牛建明有认罪悔罪表示,没有再犯法的危险,合适缓刑前提,可以宣布缓刑。据此,按照被告人牛建明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的相干划定,该院遂在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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