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莉)良多摩托车驾驶人都认为,酒后不克不及驾驶“灵活车”,但“骑”摩托车没事,却不知,在车辆的分类中,摩托车就属灵活车之列。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平易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路危险驾驶案,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质彬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质彬喝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宜春南路的非灵活车道由南往北直行,颠末某小区四周时与转弯进入非灵活车道的胡某某驾驶的小车产生碰撞。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年夜队认定,被告人张质彬在此变乱中未获得灵活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负此变乱的首要责任,胡某某负此变乱的次要责任。经宜春市公安司法判定中间查验,被告人张质彬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灵活�ǿ�����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质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其行动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质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的犯法情节、悔罪表示和再犯法的危险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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