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海奎)身为邻人,本应彼此看护,敦睦共处。但是,四川省营山县某六旬农人,在因杂事与邻人产生胶葛后,竟怒火攻心,持斧头将对方致伤。2015年6月29日上午,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人的行动组成居心危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补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掉13572.95元。
莫具培本年48岁,家住营山县消水镇樟树村6组。郭光照本年66岁,家住营山县普岭乡普岭村8组。两家人相邻而居,夙来关系不睦。2014年12月9日晚,莫具培的爱人熊华娥因邻里杂事与郭光照产生吵嘴。第二天9时许,熊华娥看见郭光照手持斧头在其屋后公路上,便抱起孙子去抓郭光照,郭光照将其推倒在地。莫具培见状,上前要求郭光照一同到村委会解决问题。途中,两边产生争执,莫具培先行捉住郭光照的衣服,进而彼此抓扯。在抓扯进程中,郭光照用手中的斧头致莫具培右手小臂受伤。
案发当天,莫具培到营山县消水卫生院进行了门诊医治,2015年1月19日至25日在营山县中病院住院医治7天,半途到南充市身心病院进行了伤情查抄,前后开支医疗费、查抄费总计3119.94元。经司法判定,莫具培之毁伤水平为轻伤二级。胶葛产生后,郭光照向莫具培补偿损掉2600元。因涉嫌居心危险罪,2015年2月10日,郭光照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取保候审,6月12日被履行拘系。
2015年5月5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查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光照犯居心危险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莫具培亦提起附带平易近事诉讼,要求对方补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掉总计12万余元。营山法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别离在2015年5月19日、26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归并审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光照居心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动已组成居心危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罪名成立。斟酌到郭光照到案后照实供述了犯法事实、本案系邻里胶葛激发的矛盾、莫具培对犯法的产生有必然错误、郭光照作案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等情节,按照刑法等相干法令的划定,该院遂在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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