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媛 罗陆海)为了使本身发卖的卤成品不变色,男人在卤制中添入亚硝酸钠。2015年6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鹏犯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吴鹏从2013年3月最先在南昌市一菜市场内创办烤禽店,发卖便宜卤成品和烤鸭。2014年6月前后,吴鹏为避免卤制的肥肠变色,在卤制肥肠时插手了亚硝酸钠,至案发约发卖200斤摆布,发卖额约7000元。2014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鹏的出租房内查获半袋亚硝酸钠和卤制好的肥肠。经判定,从吴鹏处拘留收禁的卤制熟食肥肠中检出亚硝酸钠含量为19mg/kg,从吴鹏处拘留收禁的食物添加剂福晨牌亚硝酸钠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为97.7%。同日,被告人吴鹏被公安人员传唤大公安机关接管查询拜访,并照�ǿ�����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鹏在出产、发卖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原料,其行动已组成出产、发卖有毒、有害食物罪。被告人吴鹏有率直情节,可从轻惩罚。按照被告人吴鹏犯法的事实、犯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并连系其地点社区改正机构赞成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定见,法院决议对其合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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