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灿)一男青年,三次获刑,出狱后却仍不知悔改,只因打牌输了钱,便伙同他人入室偷盗,筹算挣点“轻松钱”。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强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3000元。
本年27岁的罗强系营山县城南镇人,初中文化。曾在2005年6月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平易近法院以犯掠取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23日被惠城区人平易近法院以犯不法侵入室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6日被惠城区人平易近法院以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但是,三次的监狱糊口并没有让他获得教训,2014年11月19日下战书,罗强打牌输了钱,便与“乌龟”(绰号,现外逃)共谋后在营山县外西街一小区易某家偷盗。罗强在外望风,“乌龟”入户盗得保险柜1个,保险柜内装有现金2160元,黄�ǿ�����金项链1根,房产证,存折、保险单。案发后,被告人罗强的亲属退出所分获的赃款1500元。
2014年11月30日,罗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强犯偷盗罪,在2015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伙同他人奥秘入户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年夜的行动,加害了公平易近财富所有权,已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强犯偷盗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强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惩罚情节。被告人罗强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犯法事实,退出所获赃款,有裁夺从轻惩罚情节。据此,按照被告人罗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划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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