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罗昌明)近日,广西乐业县人平易近法院对屡次销售福寿膏的李美作出一审讯决,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美属乐业县人,其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5日时代,分八次向覃某、王某、韦某销售了12颗海洛因。2014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在其租住的乐业城北出租房和前来向其采办福寿膏的韦某买卖时被乐业县公安局平易近警就地抓获,并就地从被告人李美的出租房内搜寻出205颗(2.68克)福寿膏海洛因可疑物。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判定所判定,从被告人出租房搜缴到的疑似福寿膏小零包检出海洛因成份。
乐业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美明知是福寿膏而销售,而且向多人屡次销售,属在情节严重,其行动触犯我国刑律,组成销售福寿膏罪。按照被告人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划定,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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