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海奎)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一农人,晚上喝得醉醺醺的,还要骑摩托。半路上失慎摔倒后,过路司机上前扶他,他竟要对方赔钱。2015年4月23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的行动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5000元。
何易是四川省营山县回龙镇六方村农人,本年40岁。2015�ǿ�����年3月13日晚,何易饮下多杯酒后,醉醺醺地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当骑行至营山县石牛村村道时,失慎摔倒在地,刚好被过路司机李某看见。在是,李某上前将何易扶起,并扣问其伤情。何易认为李某的车灯晃了他的眼睛,不然其不会摔倒。在是,他要求李某补偿损掉,不然就不准走。李某无奈之下,取出手机报了警。平易近警赶到现场后,闻到何易满身酒气,遂将其带至病院抽血。经判定,何易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4.3mg/lOOml,跨越80mg/lOOml的醉驾尺度3倍多。
2015年4月1日,犯法嫌疑人何易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查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易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公然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人何易对告状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贰言,对本身的犯法事实率直供述,自愿认罪,暗示心里十分懊悔,此后毫不再犯,要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易疏忽法律王法公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灵活车,风险了公共平安,其行动已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易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易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 mg/lOOml以上,可从重惩罚;其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并自愿认罪,可从轻惩罚。据此,按照被告人何易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1、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最高人平易近查察院、公安部关在打点醉酒驾驶灵活车刑事案件合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二条第(二)项之划定, 该院遂在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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