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暴力掳掠他人财物,无庸置疑已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安红林犯掳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千元。
2011年8月4日清晨,安红林伙同李宏、佐宇(二人已判刑)、小勇(在逃)共谋实行掳掠。四人驾驶租赁的小轿车从贵阳市至黔西县城年夜转盘四周时,发现路过此处的行人潘某、陈某佳耦,小勇遂驾车尾随二人至黔金路与恭勤路交壤处,李宏、佐宇持美金要挟被害人潘某�ǿ�����并将潘杀伤。经判定:潘某的毁伤系稍微伤。安红林持美金要挟陈某并将其装有6000元现金的挂包抢走,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路过修文县时,李宏、佐宇被修文县公安局平易近警抓获,所抢现金6000元已被追回发回被害人。2015年3月6日,被告人安红林到黔西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安红林以不法据有为目标,伙同他人采纳暴力手段掳掠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划定,组成掳掠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介在案发后,被告人安红林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过,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惩罚。且所抢财物已追回发回被害人,可酌情从轻惩罚。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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