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趁人不备而盗走他人的财物,无庸置疑触犯刑法。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仁举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责令被告人杨仁举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掉730元。
2015年2月6日上午8时许,杨仁举窜至黔西县中建乡中街药店门口,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刘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价值730元的喜卡M3手机�ǿ�����盗走。后被刘某发现,杨仁举遂将手机抛弃并逃离现场,被刘某和四周大众抓获并扭送至中建乡派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仁举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730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处或单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在归案后,被告人杨仁举照实供述其罪过,可从轻惩罚。杨仁举有犯法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斟酌。
据此,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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