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安)屡次入户偷盗,不管盗得数额几多,均应受惩罚。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曹树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五千元。
2014年8月20日清晨3时许,被告人曹树仁在上饶市经济开辟区一电子厂的糊口园D栋219房盗得被害人徐某现金600元,盗得被害人张某酷派手机一只(经判定,价值645元)。同年8月底的一天清晨3时许,被告人曹树仁又来到该糊口园D栋,在215房间盗得现金300元。同年9月11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又来到该糊口园D栋,在215房内盗得现金2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经判定,价值958元)。接着,被告人曹树仁在216房、204房、202房盗得现金150余元、手机一部(经判定,价值70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ǿ�����被告人曹树仁屡次进入他人住处偷盗财物,数额较年夜,其行动组成偷盗罪,且系屡次偷盗、入户偷盗。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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