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灿)尽人皆知我国实施一夫一妻制,但四川省营山县一五旬男人却与罗敷有夫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15年,并生育一子一女。近日,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昌海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年50岁的罗昌海,住营山县新店镇帽盒村,小学卒业后便没再念书,一向在家务农。2000年摆布,罗昌海经同村村平易近介绍熟悉了营山县新店镇蓼叶村的已婚妇女王某某,在明知王某某未消除婚姻关系的环境下,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并生育一子一女。2011年,王某某之外出务工之名离家出走,至今着落不明。2015年3月26日,王某某的丈夫举报案发。
因涉嫌重婚罪,罗昌海在2015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昌海犯重婚罪,在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实施独任审讯,在2015年5月4日公然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罗昌海对告状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贰言,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昌海明知她人有配头而与其�ǿ�����以夫妻名义配合糊口,并生育一儿一女,其行动背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轨制,已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昌海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身的罪过,并自愿认罪,可从轻惩罚。鉴在罗昌海有认罪悔罪表示,没有再犯法的危险,合适缓刑前提,可宣布缓刑。据此,按照被告人罗昌海犯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划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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