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2015年5月14日,江西省南昌县人平易近法院以掳掠罪,判处被告人肖旭文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肖旭文和“山公”(身份待核,另案处置)配合在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年夜道“天一收集会所”偷盗。“山公”负责在该收集会所外望风,被告人肖旭文到该会所内偷盗掉主喻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被告人肖旭文在将电动车推离时被掉主喻某某等人发现,遂抛弃电动车逃跑,并在逃跑进程中持一把藏美金抗拒喻某某等人的抓捕,后被告人肖旭文被喻某某等人捉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经判定,该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平易近币2523元。
另查明,被告人肖旭文因吸毒在2009年被强迫隔离戒毒2年;因犯偷盗罪在2010年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惩罚金2800元;2013年因偷盗被行政拘留15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旭文在实行偷盗进程中,为抗拒抓捕,持凶器相要挟,其行动已组成掳掠罪。被告人肖旭文属掳掠未遂,依法�ǿ�����可减轻惩罚。被告人肖旭文属转化性掳掠,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肖旭文照实供述了本身的犯法事实,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肖旭文有犯法前科,具有酌情从重惩罚情节。为庇护公平易近的人身权力和财富权力不受加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纂: 分享到:分享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