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唐海奎)明知私藏炸药枪不该该,却又舍不得交出来,终究不单枪枝被灭收,人也被刑事拘留。日前,四川省营山县某农人,因私藏炸药枪被人密告,站在了法庭的被告席上。2015年6月8日下战书,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爱平易近的行动组成不法持有枪枝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罗爱平易近本年44岁,家住营山县三兴镇鸡梁村4组。1993年时代,营山县三兴镇鸡梁村村平易近吴显忠送给被告人罗爱平易�ǿ�����近炸药枪一支,后罗爱平易近一向将该枪置在家中,时至2015年3月9日经他人举报而被查获,同日,罗爱平易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判定,在罗爱平易近家中所查获的枪枝近距离射击时,足乃至人危险。2015年3月19日,罗爱平易近被警方取保候审。
2015年5月8日,查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爱平易近犯不法持有枪枝罪,向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平易近法院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法式,实施独任审讯,在2015年 5月27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罗爱平易近照实供述,自愿认罪,懊悔不已,要求法庭从轻判处。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爱平易近背反国度有关枪枝治理划定,不法持有枪枝的行动,加害了社会的公共平安,已组成不法持有枪枝罪,应予依法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爱平易近的犯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指控罪名成立。审理中,被告人罗爱平易近能照实供述,并认可犯法,确有悔罪表示,且未造成其他风险后果,有从轻惩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得当,应予采用。对被告人罗爱平易近合用缓刑,没有再犯法的危险,且对所栖身的村社没有重年夜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罗爱平易近宣布缓刑。按照被告人罗爱平易近的犯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风险水平,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划定,该院遂在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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