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漆常青 苏娟)一名25岁的吸毒人员,家本住在县城,却在离家不到二百米的宾馆开房出售福寿膏。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平易近法院以销售福寿膏罪,判处被告人刘星龙有期徒刑七年,并惩罚金10000元。
2014年10月底,为便利出售福寿膏,被告人刘星龙租住在靖安金川宾馆218房间。10月30日晚,吸毒人员刘某和唐某来到金川宾馆218房。刘星龙卖给刘某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获毒资700元。刘某买到福寿膏后,当即拿出2粒麻果在房内吸食。刘某吸食完福寿膏后,便和唐某分开了宾馆。过了一会,唐某又零丁来到�ǿ�����金川宾馆,向刘星龙采办了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5克甲基苯丙胺,刘星龙取得毒资300元。当晚22时,公安平易近警在金川宾馆218房间将被告人刘星龙抓获,在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打针器5支,海洛因1.8克,冰毒21.9克,麻果0.9克。被告人刘星龙被靖安县公安局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向其销售福寿膏的杨某(另案处置)抓获。
2010年8月30日,刘星龙因犯销售福寿膏罪被靖安县人平易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星龙向2人销售福寿膏13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并在其租住的宾馆房间内查获福寿膏24.6克,其行动组成销售福寿膏罪。被告人刘星龙在科罚履行终了后,五年内再犯该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的销售福寿膏罪,系累犯和福寿膏再犯,依法从重惩罚。被告人刘星龙在案发后认罪立场较好,有悔罪表示,并具有建功情节,可以减轻惩罚。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有关划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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