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一男人十年前伙同他人偷盗老乡耕牛,十年后领刑并惩罚金,真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审结一路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黄朝军犯偷盗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人平易近币一千元。
2002年元月29日,夏万国(已判刑)邀约黄朝军实行偷盗。当晚,二人窜至黔西县年夜关镇银龙村被害人陈永才家,由黄朝军负责放哨,夏万国则用钻子撬开陈永才家牛圈的墙,二人将被害人家价值1200元的耕牛盗走。以后夏万国将该牛出售给一个不熟悉的人,得款250元。
2002年3月25日,黄朝军批捕以后一向处在在逃状况,直至2015年2月24日,黄朝军被黔西县公安局依法拘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朝军以不凡据有为目标,采纳奥秘手�ǿ�����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1200元,数额较年夜,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划定,组成偷盗罪,该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束,并处或单惩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配合犯法中,黄朝军起次要感化,系从犯,该当从轻、减轻惩罚。介在归案后,黄朝军照实供述其罪过,可以从轻惩罚。
据此,遵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划定,黔西县人平易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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