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小伙驾摩托车撞伤人致死 因害怕挨打逃逸

发布时间:2024-08-28,作者:星空体育

     

本网讯(陆金发)2015年2月27日9时45分,家住宾客市兴宾区良江镇某村未满18周岁的韦某(无驾驶灵活车费格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X064线由宾客市区往兴宾区平阳镇标的目的行驶,至X064线74K+300m处与兰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产生碰撞。变乱造成兰某受伤后经急救无效灭亡。因惧怕遭到被受害人地点的村平易近殴打,韦某敏捷驾车逃离了现场。2015年3月2日,韦某在父亲的伴随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其犯法行动。7月9日,广西宾客市兴宾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闯祸逃逸案件。

韦某案发那时还4个月才满十八周岁。庭审中,被害人家眷与被告一方产生剧烈的争执。

被害人兰某家眷生气地控告道,若是韦某早点打德律风求救,兰某也许就不会灭亡了。

而韦某称,曾用兰某的手机拨打110,打了两次没接通,而又惧怕村里人出来打其,便开车分开。

被告人的辩解人辩称,固然韦某不打120救助,但有他人打德律风求救,其实不耽搁急救医治。

在该案件中,交警部分认定:此变乱完全因韦某的过掉而致使,变乱产生后韦某驾车逃逸,应由其承当全数责任。兰某无错误,不承当责任。

查察院指控,韦某背反道路运输治理律例,因此产生重年夜变乱,因逃逸致一人灭亡,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ǿ�����款之划定,触犯事实清晰,证据确切充实,该当以交通闯祸罪究查其责任。韦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在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划定,该当从轻或减轻惩罚。案发后韦某主动投案,照实供述其犯法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今朝,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应当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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